法官同志:
2015年,张某向李某借3万元做生意,后因生意亏损一直未还钱。2016年,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返还借款,但张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查,张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万余元,请问张某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用于偿还李某的借款?
读者:李 涛
李涛读者: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因此本案中,张某的住房公积金能被申请强制执行,用于偿还李某的借款。
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