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月 王雷)8月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6月25日,周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周某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罗山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周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山法院向周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因周某既不履行判决也不申报财产,罗山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执行查明,周某投资建设有厂房,但却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周某的厂房投资巨大,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执行标的,不适合扣押拍卖。在了解到张某正在做相关生意后,罗山法院执行法官围绕厂房租赁做起了文章,设想将周某的厂房和设备租赁给张某以偿还借款,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周某支付张某现金40万元,余款由周某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张某来折抵,租赁期限为8年,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