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小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切实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市自8月下旬起对中心城区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展开全面检查。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将对中心城区自2000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存在缓缴、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存在将房屋交付给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等方面进行检查。
为了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从8月下旬到9月下旬为自查自纠阶段。在此期间,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自纠表,签订承诺书。经自查后,凡是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须立即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使用自制票据收取、挪用的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向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追缴或者先行垫付再予追缴。
从9月下旬到10月下旬为复查核实阶段。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未申报和申报不全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全面复查中,对经查实存在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又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把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为处罚执行阶段,在此阶段,凡是不按要求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