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光明)近日,潢川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全省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采取逐人对照的方式,认真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该院及时发现一名保外就医罪犯已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而且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情况。该院监所部门及时与当地司法部门对该犯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身体状况重新进行了审查。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 1999年3月9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3年5月22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20年5月8日。从2013年5月2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保外就医期间,该犯以家庭困难为由多年没有向社区矫正机关提交复查病历,现身体状况有所好转,恢复了部分行动能力。在没有经过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不知去向。
潢川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内司法机关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司法部门第一时间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对何某某的收监建议。2017年8月12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司法部门的意见,作出(2017)豫狱刑执收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对何某某收监执行。目前该院监所部门已督促司法部门,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收监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何某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