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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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内酒后滋事 获刑附赠“禁止令”


本报讯(余丽娟)近日,新县法院在对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进行宣判时,比往常增加了一项内容:“禁止二被告人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KTV唱歌时因认为KTV老板黄某某不给“面子”与黄某某在KTV前台发生争执,被告人聂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动手打了黄某某两巴掌。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为郑某某、聂某某要闹事的情况下动手打了郑某某父亲两巴掌,并将前台烟灰缸摔碎。随即,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与陈某某由言语冲突升级至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及另外几名朋友与陈某某等人在KTV内发生追逐打架,并推搡追逐到大门外马路旁,造成聂某甲、徐某某受伤的后果。后经鉴定,聂某甲、徐某某属轻伤。

新县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决定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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