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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的力量守护一泓碧水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综述

图为鲇鱼山水库。商城县委宣传部 提供

本报记者 黄宁

时光车轮,滚滚向前。从2015年11月26日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到首部法规《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信阳市的地方立法步伐积极而坚实。在7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一个好消息再次传来,《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顺利获批通过。这是继省人大常委会为我市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以来,信阳市又一饮用水源地获得立法保护。

坚持民意引领 瞄准关键领域立法

在巍巍大别山脚下,镶嵌着一颗美丽的“明珠”,这便是最大库容达9亿多立方米的鲇鱼山水库。水库位于淮河主要支流灌河上游,它不仅仅是商城县人民的“大水缸”,同时还担负着下游固始、潢川等县200多万人的生产、生活用水重任。

然而,发展与保护历来都是无法剥离开来的两个命题。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污染问题接踵而至。库区人为无序活动不断增加,水质污染呈逐年加重趋势,部分水产、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排库区,种植业大剂量使用的农药化肥,因短期难以消解随雨水注入库区。库区周边和上游乡镇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不到位,随山洪冲入库区。旅游产业快速兴起,垂钓、餐饮、机动船舶、旅游中的不文明现象、库区周边及岛屿上的乱占乱建等多种因素给库区水环境带来了恶劣影响。

如何恢复“大水缸”往昔的澄澈与生机?多年来商城县政府一直不遗余力,但因执法依据不足,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综合整治效果不佳。以生态立市的信阳,碧水蓝天从来都是引以为豪的最大资源优势,加强对鲇鱼山库区水源的保护,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这一泓碧水更关乎子孙后世的长远发展,加强对库区水源的保护,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年度立法计划。

严格程序规则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按照有关程序,《条例(草案)》由水库所在地商城县人民政府精心起草初稿,2017年3月8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秉持的理念。为集中广大群众智慧,在立法的过程中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法规的知晓度、参与度,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征求各方意见。在多次组织不同类型座谈会的同时,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法学会、大专院校,并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等媒体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为确保制定出的法规切合实际,务实管用,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有关同志赴鲇鱼山水库进行调研,实地查看库区周边情况,在商城县主持召开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库区周边干部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收集到了最接“地气”的63条意见建议。

立法的推进紧凑而有序。在多次修改的基础上,6月中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修改。经过数次修改,《条例(草案)》日趋成熟,6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二审表决通过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紧密结合实际 突出务实管用

反复打磨,终成“正果”。凝结着信阳市各有关方面心血和汗水的《条例》,体例科学,法度严谨,与有关上位法衔接紧密,切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条例》包括总则、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明确了保护原则和各级政府及有关组织的职责,详细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条例》充分吸纳借鉴有益经验,紧密结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亮点颇多。

综合执法问题是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之一。《条例》借鉴吸收了《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有益经验,针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第二十条规定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对三级保护区内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处罚条款,设定了处罚幅度。同时,在罚则第二十四条中还借鉴引入了生态复植补种理念。根据今年3月16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对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制定相应罚则,防止库区周边居民滥用农药,影响水库的水质。

近年来,来自周边省份在库区垂钓的人员骤增,在钓鱼时大量投放危害性极强的各种化学饵料,使用含磷浮标、铅坠等,对水源地水质破坏极大,群众反映强烈。对于垂钓管理问题,上位法仅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关于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等规定,《条例》在第十四条作出了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禁渔期内垂钓”的规定,既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又最大程度减少垂钓活动对水质的破坏。

《条例》第十九条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单独作为一款,与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相衔接,推行当前的河长制,以更好保护水源。

“鱼逐水草而居,鸟择良木而栖。”水是生命之源,喝上干净水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最大的民生福祉。市人大常委会从民意出发,将立法瞄准饮用水水源保护,正是民心所向,情之所系。相信这部新鲜“出炉”的法规定会用法治的力量撑起一柄大伞,为人民群众留住一汪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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