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积极借鉴巡视做法探索开展市县巡察,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但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着巡察监督“合法不合法、长久不长久”的疑问。新《条例》对建立市县巡察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市县党委对巡察工作负主体责任。市县党委要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巡察监督是市县党委管党治党的利器利剑,党委不发力,巡察就无能为力。市县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领导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履行安排部署之责,自觉把巡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格局,摆上党委工作的突出位置,适时作出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巡察工作健康发展;履行推动整改之责,主动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组织回访督查、严格考核检查,扎实抓好各项整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不折不扣整改到位;履行成果运用之责,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提出巡察成果运用的具体要求,督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督导各相关单位把巡察成果运用落到实处;履行管理保障之责,坚持不懈抓好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为巡察机构依规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履行倒逼改革之责,依据巡察发现的问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权力科学配置、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坚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严格落实领导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党委书记专题会和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的制度机制。市县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市县党委书记专题会要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领导小组要在每轮集中巡察结束一周内,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报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应包括组织领导巡察工作和组织实施问题整改的具体内容;建立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督促班子成员对照问题,追根溯源,认领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问题整改要主动领办和督办。
加强责任考核和问责追究。要把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效果纳入上级巡视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党委责任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激励奖惩、干部任用挂上钩来,对失职失责的必须严肃追究。实践中,要突出对四类情形的问责:对因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坚决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以及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坚决追究巡察组和巡察干部的履职责任;对整改措施不力,推推动动,拨拨转转,甚至假整改、不整改的情况,坚决追究被巡察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的整改责任。
提升巡察监督实效。深入发现问题、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是巡视巡察监督的生命线。巡察主体和对象的基层属性,决定了巡察监督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巡视做法,必须紧密结合基层实际,深入把握特点规律。要选准配强巡察干部,面向市县范围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到巡察机构工作,特别要选好巡察组长,坚决杜绝安置照顾因素,从源头上把好关口。不断创新组织形式,探索实行层级管理与越级监督相结合,市级巡察到乡镇,县级巡察到有问题的行政村,提高巡察监督的权威性。统筹使用好市县两级巡察力量,在不改变巡察责任主体的前提下,由市级派出巡察组长,有巡察任务的县和其他县巡察干部“掺沙子”组成巡察组开展工作。探索巡察“打法”,更加注重专项巡察和机动巡察,坚持有重点而不固定重点,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察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察谁,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精准发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直指问题、快进快出,让巡察对象无规律可循,始终处在巡察监督的高压之下。
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思想统领力度,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保持巡察监督的战略定力,坚定信心不动摇,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杨蕾)(原载2017年第14期《中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