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有生 杜正威
地点:信阳市拘留所。
时间:2017年7月5日下午。
人员: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三名;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案外人(苏某的朋友)。
【画中音】
案外人:“法官,事太急,我没带现金来,有银行卡在……看能否先把我朋友放了吧!”
申请执行人:“没事,我带着POS呢。”
执行法官:“那你们现在办理结算手续吧。”
上述为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现场“画面”。
事情回放:2014年期间,被申请执行人苏某在赵某某处购买粮油,共计欠货款11000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苏某应支付赵某某货款11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苏某仍旧不履行清偿欠款义务,赵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多次去找苏某,但苏某一直拒绝履行。2017年7月5日中午,执行干警放弃午休,冒着高温炎热的天气将被执行人苏某找到并带到法院处理。因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执行措施。依照程序在对苏某进行体检过后,苏某感觉法院确实是在 “动真格”的,此时思想发生变化。在将其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苏某随即与其朋友联系帮助解决还款事宜。匆忙之中,其朋友只带着银行卡来到拘留所,但拘留所离市区较远,周边又无银行取现,可没想到的是申请执行人却随身携带着移动POS机,双方当事人随即现场办理完转款清欠手续,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