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法天地 PDF版阅读

信阳日报客户端

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雷霆出击 失信公职人员被拘


本报记者 段黎明

“我不要上囚车。”5月22日,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张某生气地嚷着。

“由于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罗山县法院决定对你拘留十五日。”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勇对张某说。

2013年2月6日,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某、刘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以经营为由向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4月8日,借款月利率为10.5‰,利随本清;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将200000元借款汇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刘某的银行账户。2013年4月8日,张某又将该笔借款的时间展期至2013年5月8日。其后,张某将借款利息结至2013年5月8日,本金及后期利息一直未还。随后,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2015年8月25日,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给付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罗山县某瑞资金互助合作社遂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某现为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该院在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张某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申报个人财产,该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