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 扶萍

“谢谢你们,我的案子终于可以解决了,检察监督为我讨回了公道!”日前,当陈某拿到新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送来的河南省检察院抗诉通知书时,眼眶泛红地说。

2014年3月,陈某与郑某签订了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将一套六层住宅楼承包给郑某施工建设,后双方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郑某将陈某告到法院。郑某称该工程是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要求陈某按照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实属无效合同。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均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郑某不服,申请再审。信阳中院再审后作出变更判决,认定整栋楼均为郑某所建,判决陈某支付郑某30万元的剩余工程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改判,陈某心中疑虑重重,认为再审法院判决不公,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天,陈某在家看电视,无意中在一期法制栏目剧里看到经过再审的案子若有异议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陈某心中升起了一丝希望,于是向市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监督。

市检察院接到监督申请后,将该案交由新县检察院民行科办理。接到案件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重新梳理了一遍,仔细研究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多次走访询问建筑工人和建筑材料供应商,并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集体讨论,认为郑某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败诉风险,故再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据此,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信阳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认定整栋工程为郑某承建缺乏证据证明,省检察院经审查,依法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及时向省高院提出抗诉,依法维护了陈某的利益,为陈某讨回了公道,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