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袁某沟通。本报记者 段黎明 摄

本报记者 段黎明

杨某在罗山县楠杆镇上经营着一家水泥门市部,2016年4月24日,袁某在被告杨某的门市部里搬运水泥,不料没有码好,水泥倒下将袁某砸伤。袁某受伤后,在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腰椎体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袁某在雇佣中受伤,被告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今年1月20日,杨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后,既没有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拘留15日。

3月30日上午,记者跟随罗山县法院“雷霆出击”执行会战行动第五分队,一起来到杨某家中,执行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分队队长是罗山县法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孙定善。

被执行人杨某的妻子一见到承办法官,就哭诉道:“我们对老袁也算是仁至义尽了!他住院花了2万多块钱都是我付的,他出院我包车接他,他一家来回的路费都是我出的,他住院期间我去给他洗衣服、送饭,他自己还说‘从来都没有人对我这么好,你就是我的救命恩人’,本来都协商好我们再给他3万块钱这事就算了啦,谁知道老袁他说话不算数,又把我们告上了法庭。”

周围的邻居也过来看热闹,还有人打抱不平,“老袁这就是讹人家的钱,太不地道了!”

而被执行人杨某一直没有露面。

承办法官考虑到袁某和杨某曾在一起工作,又是街坊邻居,之前关系也不错,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会使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反目成仇。为了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分别与袁某和杨某沟通,了解双方对案件的心理预期、谈判底线,又向两人释明法律法规,分析了和解执行的种种益处,获得了双方的认同,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当场交付了执行费用,并承诺将在一周内将达成的38000元赔偿款打到袁某银行账户上。

本应强制拘留的一起执行案件,最终在握手言和中执结。

就在记者采访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同乡的另一位被执行人迫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在回来的路上,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李栋告诉记者:“刚来执行局的时候,每天从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一直在接待当事人。自从‘春雷行动’和几次大型的集中执行行动开展后,我们的工作状态从以前的被动执行变为现在的主动出击,法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梳理案件,提高了执行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