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有生 艳萍)李某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不清欠,日前,平桥区法院对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自诉人徐某某购买价值20000元的稻谷,后支付5000元,下欠15000元未还。徐某某经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欠款15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自诉人向平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李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李某支付5000元后再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拒绝申报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支付全部欠款10000元,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