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威

日前,淮滨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0日,该院立案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3月28日,该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张某到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自诉人遂于2016年7月5日向淮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告张某丈夫名下有长安牌汽车和起亚牌汽车各一辆,在淮滨县城关镇有住房一套,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016年12月12日,该院以被告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日,淮滨县公安局以张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件退还本院。因被告人张某有经济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造成自诉人重大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该案执行终结。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执行已终结,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被告张某有车有房,却拒不归还欠款,一心以为能够逃掉欠款,纯属侥幸心理作祟。案中的张某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老赖”,须知,法律绝不会放弃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不会放过任何一名企图躲避追责的“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