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二十二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国务院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印章和“国务院农普办”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用印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国务院农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五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由农普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综合协调组协调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3万元以上经费开支,需经国家统计局财务司会签,10万元以上经费开支报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审批。

第三十条 差旅报销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三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