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工作简报:发送各省级普查机构。分阅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六)会议纪要:发送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国务院农普办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