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国农普办请示)、通知(国农普组字、国农普办字)、函(国农普办函)、通告、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6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农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国务院农普办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智能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中的国务院农普办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普查公文的上网和分发由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以国务院农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国务院农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第十九条 国务院农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普办公文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省级普查机构、国务院农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