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修改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条例修订是推进无线电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修订主要特点

本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修订了所有的章节条款,新条例框架结构进行调整。由原条例的10章整合为9章,把原来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章节合并到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章节之中。涵盖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设备管理、涉外管理、秩序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充实,新条例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做出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70%,由原来49条扩充到89条。

二是充实管理手段。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突出,紧紧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四个关键环节,针对无线电管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系统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在频率管理方面,要求频率划分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频谱资源有效利用需要,并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长期闲置频率收回,边境频率协调等重要制度。在台站管理方面下放大多数台站审批权,除卫星测控导航站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台站外,其他台站均交由省里进行审批。同时,缩小台站审批范围,对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台站不再审批。要求台站使用者按照电台执照的规定进行使用,并定期维护。设备管理方面,完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制度,并结合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的经验,明确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发射设备进行备案。在秩序维护方面,明确对船舶、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专用频率予以特别保护。机场射电天文台不得设立阻断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多年来查处“伪基站”的违法案件实践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和处罚力度不够。如果罚款上限五千元,新条例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将擅自设置电台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五十万元,对不按照电站执照的规定使用电站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违法成本。此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最高提到了7年。新条例与《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无线电违反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

条例修订顺应了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设置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为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提供强大的制度推力和制度保障。

三、条例修订确立的主要制度,涉及以下五方面

第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规定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军队电磁频谱机构负责。强调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二,无线电频率管理。条例关于频谱资源管理的规定,紧紧围绕有效开发利用频谱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来进行。主要涉及几方面,一是确立指派、招标、拍卖共存的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三是规定频率回收制度。四是新增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第三,无线电台的管理。无线电站是实施无线电管理的重要载体,条例完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制度,下放无线电台站审批权。条例规定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光谱站等五类无线电台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其他的由省市区直接审批。取消和下放许可事项的同时,条例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明确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使用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模式。

第四,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无线电的干扰,是维护电波秩序的重要手段。条例进一步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制度,规定取得型号核准应当具备的条件,许可的审查时限等事项。规定微功率,短距离设备豁免许可管理。规范减少许可的同时,条例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向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定标注的技术指标。

第五,关于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一是加强监测和监管查处。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占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测和检查。二是新增电磁环境保护的措施,规定建设设定天文台、气象雷达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其工程选址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三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管主体地位。

四、《条例》修订对打击“伪基站”有哪些帮助?

本次《条例》修订,对擅自使用频率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和打击力度。

第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条例里明确要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包括技术支撑部门加强对在用频率和电台的检查和监测。要将监测信号与已分配的频率、已登记的台站进行对比,看是否是合法的频率和电台。

第二,加强对相关电磁环境的保护。条例规定,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可能对依法使用设置的无线电台造成干扰的,设台的站址要经过城乡规划部门和省一级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建设射电天文电台等需要特殊电磁保护的项目,选址前进行电磁兼容的测试。等等。

第三,加强强化监管查处手段。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要求采取维修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功率等方式予以消除,无法消除可以责令暂停发射。对“伪基站”、“黑广播”这类属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条例规定还规定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无线电台站。

第四,条例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要进行销售备案。

第五,条例明确提高对非法设置使用频率和设置无线电台的处罚力度。处罚上限由原来五千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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