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段黎明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为我们下岗工人讨来了十几年的加班费!”

昨日,原信阳柴油机厂保卫科职工代表为信阳中院民三庭送来锦旗,交口称赞法官办案公正,执法如山。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信阳柴油机厂经营不善,1994年起至2007年7月的部分加班费未按时发放,该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原保卫科的职工向破产清算组和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未得到解决,遂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超过诉讼时效和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36名原保卫科职工不服一审判决,集体上诉至信阳中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感到事情非常棘手。经过合议庭的多次研究探讨,认为该案的职工始终在讨要加班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本案的诉求请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保卫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客观上存在上夜班和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认每名职工拖欠的加班费数额,承办法官先后多次走访了4名原保卫科科长和劳资科主管,依法调取了该厂1994年至2007年7月份期间的原保卫科工资表和已经领取的加班费表等十四组证据。确定加班费依据和标准后,经过十几个日夜的计算,终于为36名下岗职工算清了十几年的加班费。虽然这些加班费最多的也才9000多元,最少的只有400多元,与他们的诉讼请求还有差距,但是亲历全案处理过程的36名下岗职工,感受到了来自法院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艰辛,更是被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和风细雨式的释法明理感动了。

该案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23天,有效保障了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