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崔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据了解,我市将从科学编制规划、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基本要求、加强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配套改革、注重宣传引导、严格责任追究九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秩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意见》指出,要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情况、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农村实际,统筹产业、土地、环保、生态等设施建设,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体现农村特色。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程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申请人要将申报材料准备好。如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户籍人口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四议两公开”证明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此外,我市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

《意见》强调,在具体工作中,我市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