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务院农普办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方案设计组、数据处理组、调查与培训组、遥感测量组、宣传组、执法检查组、开发应用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具体包括:研究起草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及国务院农普办重要公文;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规范各工作组起草的公文,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采购与安排等事项;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农普办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组织以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农普办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国务院农普办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