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娟

1月10日,农历已进入腊月,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执行员迎着薄雾,又一次踏上了执行的路程。

被执行人丁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因建房欠款纠纷于2012年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丁某履行所欠债务。丁某以自己与真正的欠款人——自己的父亲已断绝父女关系为由,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经核实案情后了解到,该欠条确为丁某所写,其与父亲断绝亲缘关系而逃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丁某并未依法履行所欠债务,法院遂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丁某拒不配合,其行为本已构成强制拘留条件,但执行法官考虑到其要单独抚育自己5岁的孩子,孩子无人看管,遂依法强制传唤其到庭。丁某感动于法官对其采取的人性化执行措施,态度软化,配合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冯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将被执行人胡某诉至法院,后息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胡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冯某欠款5万元及利息,后胡某未履行义务。冯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胡某家境良好,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胡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拘留。

息县法院坚持以民为本,在司法执行中一方面“刚性”司法增强法律的威严,面对违法行为绝不手软;另一方面“柔性”司法,积极调解矛盾,打造和谐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