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农业普查的目的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15.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
第二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农普办)是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国务院农普办职责:承担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主要负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农普办设主任1名,第一副主任1名,副主任7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国务院农普办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农普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国务院农普办重要公文。
农普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国务院农普办进行社会活动,并负责审签国务院农普办有关公文和公函。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