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家银 扶庆炜) 日前,市检察院在对胡某涉嫌交通肇事上诉案进行阅卷同步评查时发现,认定胡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随后该院决定对案件进行抗诉,并指定办理此案的固始县检察院变更罪名起诉。最终,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市检察院的二审阅卷同步评查机制。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驾驶大货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豫皖收费站时,交警孙某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并在车前引导胡某靠右停车接受检查。胡某通过取卡通道后急打方向并挂挡提速,将孙某碾轧致死。固始县检察院以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15年6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检察院公诉局在二审阅卷时发现,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车辆违章检查,在明知执勤的交警孙某在车前拦车并指引停车的情况下,仍猛打方向加速强行通过,明知其行为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为逃避检查而对他人的人身安危持放任态度,且造成了孙某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这起上诉案件引起了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经过对近年来办理的二审案件的调查分析,承办检察官发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深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2015年5月31日,市检察院制定了《信阳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二审阅卷同步评查起诉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对于受理的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对一审审查起诉工作进行评查、监督、考核和指导,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办案规范、文书制作和出庭记录、卷宗装订和立卷归档五个方面进行全方面评查,以达到提高公诉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最终目的。
依据意见,市检察院公诉局对胡某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研究审查,指令固始县检察院对该案变更起诉,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认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开庭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市检察院立即指令固始县检察院对本案变更起诉。经再次审理,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同步评查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公诉部门、未检部门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提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该机制实施以来,该院公诉局共受理二审案件203案,逐案撰写个案评查报告,并及时将个案存在的问题向承办单位、承办人反馈,指出存在的不足及改正意见;同时,市检察院公诉局定期将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好的做法进行汇总,向各县区院下发评查通报,供其学习借鉴,改进不足。通过对案件的逐案评查、常态评查、定期通报,各县区院的公诉案件质量和公诉规范化水平均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