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工商部门为何要认定驰名商标?
通俗地说,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针对注册商标,而且是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了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标服务上。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由于承载较高商誉,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被复制、模仿、翻译,故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问题七: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一定比其他产品质量要好吗?
答复: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可见,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商标立法实现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的声誉和产品的质量又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生产、经营者为了维护其商标形象,一般也都会比较注重提升产品本身的质量。
问题八: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多少认证的驰名商标?这些认证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
答复:首先需要纠正一下,驰名商标是依法认定与保护,并不是所谓“认证”、“评比”或者“评定”之类。
自1985年以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驰名商标5556件(次)。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我们不掌握。这些商标应当说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标驰名只要求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要求所有人或所有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的消费者对一些驰名商标可能不熟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