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金奇 荆浩)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该院判决连带偿付原告韩某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韩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购房款及利息。该院执行局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执行人王某某只向法院交付了小部分款项。该院执行工作人员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个人账户时发现,王某某自2012年1月份以来以其妻子丁某的名义分别在两家银行存款16万余元和3万元。2012年1月13日,该院执行工作人员准备划扣上述款项时,发现其中16万元的存款已被王某某全部转移。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