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答复: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模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问题二:在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程度上,有无具体的衡量标志?如何保证公平公正,避免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出现?
答复:规定此次修订的重要目标就包括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这对于保证公平公正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认定程序上,规定通过多个条款分别明确规定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步骤、程序、时限等,既给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引导,也对主管机关的认定和保护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除了程序方面的明确要求外,规定还细化了涉及认驰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具体标志,明确了当事人举证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强化了对各级工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地开展。
问题三:新商标发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新《规定》中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为何增加了“在中国”的表述?
答复: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有关条款中虽然没有出现“在中国”的表述,但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对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熟知是应有之意。因此,新《规定》仍维持了原《规定》中关于“在中国”的表述。另外,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在另一法域内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