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七: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余额可否查询、如何查询?发票是否寄出如何查询?

答复:商标局财务环节处于商标审查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商标局财务系统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不能代表真正可使用金额。

商标代理机构必须进行完备、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无法提供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核对预付款汇款及结算情况,核对时需准备好汇款、报文、发票三项资料的账簿或者明细表,通过电话(010-88651727)或者直接到商标局财务(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进行核对。

每月结算后商标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票据金额一致。商标代理机构接到商标局的票据和电子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的及时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未提供电子邮箱的,请提供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件地址文档,交到或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财务室。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商标局每月结算一次,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挂号信形式寄出。次月中旬左右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票据,邮寄地址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登记的地址。未收到挂号信的,商标局协助提供挂号条编号,供商标代理机构去送信邮局联系查询。挂号信退回的,商标代理机构可凭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来商标局财务室领取(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问题十八: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其营业登记后,其代理的所有剩余商标业务怎么处理?可否转到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名下?

答复:按照《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的,商标局将有关商标书件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申请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后的商标代理机构;符合条件办理企业名义变更并变更相应备案信息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名义后的商标代理机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