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三:商标名称录入有错误如何改正?

答复:申请人如发现商标名称等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录入有错误,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问题十四:注册申请补正,要求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是指从字典上复印吗?

答复: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图样时,如认为商标图样中的文字需要申请人说明出处的,可以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补正回文中进行说明,并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文字出处来源可能是字典、书帖或字库等形式。

问题十五:对于收到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但申请人没有,怎么办理?

答复: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也应将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邮编:100820。商标代理机构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申请人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邮编:100820。申请人直送地址:商标注册大厅5号窗口),我局将依法继续进行审查。

问题十六:2014年5月通过省工商局提交的代理机构备案材料,现在改为自行提交,是否还需要再提交一次材料?

答复:根据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于2014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合并、注销、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和备案书式备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