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2月21日夜,被告人郑某驾驶某号牌小型普通轿车撞上前方同向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乘坐该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二人为夫妻)、张某某等人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7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光山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郑某的亲属赔付刘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70000元,赔偿张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