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雪峰)日前,潢川县公安局根据潢川县环保局移送的该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一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案件,决定对通过暗管、渗坑、渗沟等方式违法排污的经营者刘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这是自新环保法施行以来,潢川县首例因环境违法排污对经营者实施的行政拘留。

今年6月以来,潢川县环保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持续接到群众投诉,在潢川县弋阳路有一塑料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污染空气周边气味难闻,污水直接排放到沟塘。经潢川县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厂利用废旧塑料编织袋生产加工成塑料颗粒,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属于国家明令取缔关闭的新八小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并利用厂房后的自然沟塘直接排放,直接将废旧塑料编织袋丝熔化成塑料颗粒,造成周边水、大气环境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潢川县环保局依法按程序对该案进行查处,10月24日将该案移送潢川县公安局。目前,塑料厂已被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