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私自采伐林木也属违法,采伐数量较大还将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11月1日,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决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自己承包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2株。同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范围,再次请人将自己承包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360株。事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严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