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段黎明)近日,新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到陡山河乡塘湾村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波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利用油锯砍伐其所承包的陡山河乡塘湾村破耳山林场上的树木,并将所砍伐的树木焚烧制炭。截止案发时,共烧有106袋木炭(约5300斤),该木炭已全部被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郑某波在破耳山林场上共砍伐林木21.8859立方米。
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被告人郑某波承诺在其滥伐林木的原地补种杉木、银杏等树木,并作为被监管方与监管方陡山河乡森林资源管理站和陡山河乡司法所达成了复植补种监管协议,约定了复植补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审查,该复植补种监管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合议庭针对案情,结合被告人郑某波悔罪态度,根据复植补种生态修复机制的意见精神,并据此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最后,遂作出被告人郑某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是指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复植补种协议或者被告人承诺复植补种,并与复植补种公益林基地管理方签订复植补种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发出补种令、管护令,责令行为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原地或异地进行补种和管护,以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对积极履行复植补种修复义务的被告人,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审判机制。
此案系新县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的首起案件,也是首次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环境资源案件,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新县森林公安局、司法局、陡山河乡相关负责人到场观摩庭审。新县陡山河乡林业资源丰富,为扩大教育宣传效果,同时组织辖区各村干部、护林员、村民代表等共30余人到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庭审活动和庭后普法,当地干部群众表示,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此次巡回审判提高了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