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恩华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项改革措施必须整体协调、有序推进。就检察机关来说,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必须认真研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涵,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偏。

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信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性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装订、送达等工作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按照规定,全程记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免职、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包括检察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三是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

实行严格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是稳定检察职业群体、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应不断加强。(作者系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