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日前,平桥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聂某某系平桥区一幼儿园园长,负责安全及校车接送等工作;被告人邱某某系该幼儿园校车司机。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聂某某安排邱某某驾驶一辆涂有“某中心幼儿园”字样但尚未办理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新车运送学生。邱某某明知该车运营手续不全且核载19人,仍驾驶该车载幼儿园学生31名、教师2名。在行驶路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时该车实际载乘员34人,超过额定乘员15人,超员达79%,属严重超载。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