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近日,平桥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因超额161%载乘幼儿园师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对驾驶员因校车严重超载作出有罪判决。

袁某于2015年3月31日初次领取准驾车型为C1汽车驾驶证。2016年2月,袁某开始驾驶一辆核定载客8人,且未办理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接送其母亲开办的幼儿园学生。2016年6月14日16时30分,袁某再次驾驶该车载乘幼儿园师生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时该车实际载乘员21人,超过额定乘员13人,超员达161%,属严重超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未办理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普通面包车超额载乘幼儿园师生21人上路运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面包车且严重超载上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院刑三庭庭长周艳萍介绍,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此案是该院首例校车超员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依照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最高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元至500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至2000元。修订后的刑法将这种原本只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交通违法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行驶,为他人和自身安全着想,杜绝超速、超载,远离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