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陶某因家庭纠纷在淮滨县马集镇洛庄村彭庄路口与吴某发生争执,继而与吴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陶某将吴某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的伤系钝性外力致伤特征,其4处肋骨骨折,有少量骨痂生成,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淮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陶某虽然经传唤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马集派出所,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陶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9个月。对因被告人陶某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之间,邻里之间因为琐事争吵,本是在所难免,即使无法坐下来好好商谈,也应当控制好脾气,不能意气用事,更不可失去理智。作为被告人陶某,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前因上有过错,都应当尽量避免肢体冲突,不可因一时之气,否则只会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