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广义 李浩
“自己没做错事就不会被追责。”过去,一些干部存有这种片面观念。然而今年上半年,市纪委公布的一些数据却让这些人打消了念头。
至今年6月底,市县两级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案件通报了130多起,这些被问责处理的干部大部分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他们被处理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你不问责,就问你的责!今年是省委‘主体责任深化年’,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也要把责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吴昊的一席话传达了市委、市纪委强力压实“两个责任”的决心。
把责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光山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才远对此深有体会,“过去认为开了会、发了文、讲了话,就算履行了责任,完全没意识到责任不是附在文件中,而应该是落实到事件里。但是现在却悔之晚矣。”
引发郭才远这一番感慨的是,今年6月12日,市纪委下发的一份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案件通报,在这份通报里,他因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事件的起因,则要从2013年10月,中储粮总公司潢川直属库督导光山寨河粮油公司11号仓2010年收购的合同储备粮(小麦)说起。
在此次督导行动中,督导组发现光山寨河粮油公司库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013年11月,光山县粮食局成立调查组,但由于调查不深入,未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2015年,潢川直属库再次督导时发现该库库存依然大面积严重短缺。
原来早在2012年10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光山寨河粮油公司经理魏某在没有中储粮潢川直属库出库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将2012年夏季收储的托市小麦私自销售给个体粮贩3477吨,并采用填充稻壳等手段逃避检查。曾经在粮食收购期间,安排副经理夏某某、会计陈某等人采用虚报粮食收购数量等手段,从中储粮潢川直属库骗取国家购粮款及保管费574万元用于公司开支。
“违纪违法问题既然客观存在,为什么第一次调查查不实事实真相?”虽然查清了问题,但是群众心中仍然有顾虑。“还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担当意识不够。”纪委查案人员一语道出了真相。
今年4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涉嫌渎职犯罪的4名嫌疑人移送至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6月12日,光山县纪委给予郭才远党内警告处分。
追责问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最后防线,也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
而具体力度怎样?数据最能说明问题。2016年上半年,全市追究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131起,其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14起,监督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7起;处理157人,其中党政纪处分75人。
过去谁违反规定,处理此人就可以了。现在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不仅对涉事人员进行追究,而且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把手”心中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高悬,戒尺常在,责任才能真正担起来。
而让“一把手”担起责任,就要把责任具体化、实际化。因此,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制订和报送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或责任清单》的通知。
依据通知要求,各个单位都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而清单的制定也为“两个责任”的落实提供了工作图、考核表和问责尺。
责任清单,让“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入眼,主体责任月报告制度则让履责的意识入心。从2015年8月开始,我市开始实行主体责任月报告制度,全市处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每月向上一级纪委书面报告上月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加强履责考核,市纪委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进行双月通报。截至今年6月底,市县两级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案件共通报62期,通报典型案件248起。同时,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在每年的市纪委全会上,部分县区委书记和市直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还要向全会述责述廉,接受质询和评议。
紧在平时,才不会迫在眉睫。责任落到基层,才不会不接地气。今年以来,为了促进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市纪委出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支部工作实施方案》,将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党支部。明确提出党支部落实五个方面的责任:党性党规教育责任,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责任,党规党纪监督责任,管理服务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负责不了就要被问责。在通报处理的“一把手”中,我们能看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军令状”,“两个责任”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