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国家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教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这是法律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重要使命。因此,人民防空教育必须加强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坚持,注重效益。
加强领导。人民防空教育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政策性、长期性的全民教育活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领导。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领导,一是要把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人防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二是要在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人民防空教育工作,使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特别应当依据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四是要充分发挥地方军事机关特别是人武部门的指导作用,通过各级军事机关的计划安排,具体地将人民防空教育训练落实到实处。五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的作用。《人民防空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书报、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媒体影响大、覆盖面广的优势,提高人民防空教育的社会效能。
全民参与。全民参与人民防空教育,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义务。一方面,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是国家出于战时更好地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考虑,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全面参与人民防空教育是我国国防性质所决定的。《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我国国防特别是人民防空的全民性特点,要求人民防空教育的对象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国家的全体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民族、信仰、地位、职业如何,都应当接受人民防空教育,支持和参与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事业。
长期坚持。人民防空教育必须长期坚持,这是由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性决定的。从人民防空教育的对象看,不仅成年人要接受教育,青少年也要接受教育。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人民防空教育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部分,则是一项终身教育。因为履行国防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从人民防空的长期性来看,人民防空教育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部分,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的存在,也就有人民防空的存在。人民防空的长期性,决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长期性。只有长期坚持人民防空教育,才能激发并保持广大公民的爱国热情,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其积极投身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之中,从而确保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需要。
讲求实效。人民防空教育的主要效果表现为,通过教育使广大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了确保人民防空教育的实效,要针对不同人员、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要采取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等科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确保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在人员、时间、内容、效果上得到“四落实”。同时,要不断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力求以较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较大的教育训练效果。
总之,人民防空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网络体系,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关心、支持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氛围。(市人防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