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铎)8月24日至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此次二审的《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关于名称、关于传统村落的定义问题、关于执法主体问题等方面都新增了不少规定。

在《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解释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主体应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信阳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条例解释。

为对传统村落进行准确定义,结合我市传统村落现存民居形成的时间等特点,《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中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限制了村民的正当权利,也有违传统风俗习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关于 “在制定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规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对传统村落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在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热烈讨论,从总体框架到具体条文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更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