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生

杨女士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工作,向单位申请了今年5月份及6月份两个月病假。然而,当她收到5月份的薪酬单时,发现当月薪资上显示的数额为负数。(见8月6日《新京报》)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20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政策,杨女士薪酬无论如何都不应低于1376元。该院人事科表示,这种情况不叫负工资。扣除各种保险之后,杨女士工资额就变成负数了。但是一码归一码,《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还明文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任何单位都不能越出法规政策的底线,去侵犯职工的工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