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波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和优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加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中共中央对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越来越重视,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政党对共产党执政的民主监督形式多样,包括两会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行风评议、委派特邀监督员等,但从现实来看,大多是建议性和协商性而非权力性监督,是一种“柔性”的监督,而不是刚性的监督,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还缺乏较强的实效性。其主要原因:一是参政党实施民主监督的政治环境欠佳,少数党政领导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够虚心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二是参政党实施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缺乏刚性的约束,参政党无法参与到决策过程,使得民主监督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三是参政党民主监督理论滞后,民主监督能力不足。这必然导致参政党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缺乏着力点和调控力,影响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效果。因此,参政党如何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完善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当前和今后需要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完善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功能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是要创新监督理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是政党理论一个创新,但参政党如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使得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方面主要局限于党派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等特殊人员的个体作用,而党派对这些特殊人员虽然有组织推荐权,但是对于他们如何开展民主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影响力。因此,创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理论,使之成为科学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力的重要措施。

二是提供制度保障。任何监督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力,也就是要有受法律保护的参与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利,以及实行监督并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的权力。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要有实效,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前提,应该从制度上给参政党相应的权利和权力,使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有权有位,将柔性的民主监督变为刚性的操作机制。应制定《参政党民主监督条例》或《参政党民主监督办法》,明确参政党的监督权利、程序和规则,通过体制机制的健全,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约束力。

三是健全沟通机制。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力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应当有权知晓权力的运行及结果。知情是民主监督的基础,只有拓宽参政党的知情范围,使参政党真正了解政情、社情和民情,才能使参政党切实履行民主监督权力。参政党和执政党之间的沟通机制包括三方面。首先,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以保证党务和政务的公开透明,从而为参政党了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信息来源,同时也可促使执政党做到阳光执政、阳光行政。其次,创建信息交流平台,改变参政党被动获取执政党相关执政信息的局面,使参政党成员能够迅速了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详情,并实施监督。信息交流平台将极大促进参政党及时、准确地实施民主监督。最后,健全执政党和参政党的联系机制。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和执政党保持沟通、互动的动态过程。要实现参政党民主监督效用的最大化,离不开执政党和政府同参政党的双向互动。

四是提升监督能力。要进一步强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建设。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民主党派不仅要充分认识民主监督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政治制度的规定,而且要认识到民主监督更是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民主党派必须勇于承担起自己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能因为民主监督属于“柔性的非权力监督”而缺乏热情,要勇于监督,敢于监督。其次,在组织上,要强化党派的政党意识和组织体系,要重视发展和培养那些民主监督能力强、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的人才,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以带动参政党快速有效地发展,并使每一个参政党成员都用一种强烈的政党意识来指导自己一切社会实践活动。当这种政党意识都化成了每一个参政党成员的言行,那么,成员的政治素质就会提高,组织活力就会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职能就会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