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还私自转移被法院扣押的财物。6月16日,罗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章某拘役一个月。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章某因其和张某与原告汪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该院一审判决其与张某连带赔偿二原告汪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万元。2014年7月4日,该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章某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将扣押的生猪处置给他人。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2月2日,被告人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在立案后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法可酌予从宽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