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在公用垃圾池倾倒垃圾与他人因此产生争执,后捅伤他人。光山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经济损失53116.35元。

2015年10月15日13时许,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生活垃圾运至公用垃圾池进行倾倒。因为朱某甲在公用垃圾池附近经营一家农家餐馆,朱某甲及其儿子朱某乙便阻止徐某倾倒垃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朱某乙胸部。经鉴定,朱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而徐某左眼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朱某乙先后住院治疗30天,花医疗费30254.05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