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东超 杨原)打听到匡某在卖二手车,并且价格“便宜”后,急需用车拉粮食的老梁动了心,在明知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2800元的价格从匡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较新的蓝色隆鑫三轮摩托车,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后经查证该摩托车为匡某等人盗窃被害人李某的车辆,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42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购买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某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而购买他人盗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后法院以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5000元。光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此提醒群众注意,机动车购买和销售都需要有正规的手续,购买机动车不要贪图小便宜,从不正规渠道购买的机动车不仅不能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