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因建房问题一言不合,邻里之间大打出手,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光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汪某与张某是相邻而居的两户人家。2015年10月,张某打算盖房子,但是汪某不同意张某在自己家门前空地建房,便用竹竿驱赶建房的施工人员,并且还将已经放好的建房用的线扯断,于是双方起了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汪某打伤。经鉴定汪某构成轻伤一级,住院治疗也花费了17584.09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汪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汪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汪某同时也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经评估,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