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二、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五、哪些情形应该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报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哪些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七、我公司准备2016年下半年出租去年购买的商铺,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税款,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如果你公司是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当月取得租金收入的,应在次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相同;同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具体的预缴期限进行核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其预缴税款的期限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八、建筑企业营改增了,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要改到国税?
答: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征管的,营改增后还是由地税征管。
九、一家企业享受多重优惠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享受多重优惠政策的企业,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按照所享受税收优惠对应代码依栏次分别填写。
十、建筑企业异地缴纳预缴税款,申报时申报表如何体现?
答:通过填写附表四第3行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对应主表第28栏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