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中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的全国政法机关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重要指示,对于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有着重要意义,指明了今后政法工作的方向。曹建明检察长在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也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好检察职责,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指明了方向。
一、更加注重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近年来,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大幅攀升,案件呈现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挽回损失难、犯罪手法多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防控此类犯罪的风险意识,清醒认识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严厉惩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要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惩治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以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电信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二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对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加大打击力度,要花大力气探索研究这类案件的规律,提示此类案件的风险防范重点,切实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是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积极为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提供法律帮助,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产业产品创新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在科技创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慎重处理。
二、更加注重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好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用实际行动呵护碧水蓝天。一是突出查办“四类”职务犯罪。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意见,重点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等四类职务犯罪进行查处。二是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三色”预警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事)件及时介入调查。对负有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及时发出预警,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正确履职,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犯罪严惩”生态保护法律屏障。三是扩大提升宣传效果。通过与各乡镇联合搭建宣传栏,利用电视媒体播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制作保护环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
三、更加注重惩防并重地防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
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不变”和“四个足够自信”。坚持惩防并重防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积极推进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等各项有效措施,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明确查办重点,即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妨碍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经济改革举措落实、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二是进一步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集中查办影响惠农和扶贫政策落实,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延伸职务犯罪预防触角,深入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有效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三是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关于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追逃追赃工作与办案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坚持三个并重的工作理念开展职务犯罪;加大与公安、司法行政、银行等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持续追逃合力。
四、更加注重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一是深刻领会中央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没有变”以及最高检全文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保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即应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二是注意区分“五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等,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履行职责打击犯罪,又要注重保护创新,在考量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情况下要正确把握、慎重处理。应通过征求意见、深入研究、探讨服务方案等多种途径畅通与非公企业的沟通渠道,适时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实现服务企业发展的新常态。三是始终坚持“三个慎重”。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时,慎重拘留逮捕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避免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慎重考虑办案方式和时机,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同时积极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环保、安监、质监等执法部门的联系,有效促进对非公企业真正发挥平等保护的作用。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注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准确把握,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作者系浉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