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两男子看见别人家种的桂花树,遂起贪念,趁着深夜偷偷将其挖走,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5月23日,罗山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两被告人邹某、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7日凌晨,邹某、张某驱车途经南信叶路罗山县朱堂乡刘某家门口时,看见刘某家门前新种植的一棵桂花树,遂将其盗走。案发后,被盗桂花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刘某,刘某对邹某、张某表示谅解。经价格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人民币2400元。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邹某、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邹某、张某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两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