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为切实维护我市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深化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升道路客运管理水平。近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区两级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了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予以解答:

一、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什么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答: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什么情形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答: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3、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4、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四、不符合从事客运经营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要求3年内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这条规定包括的含义有哪些?

答:1.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人员从递交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没有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2.这些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不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