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2015年12月8日,王某打算贷款购车,却发现自己被银行征信中心列入了黑名单而无法贷款。但是自己并未在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任何贷款业务。因消除不良记录协商不成,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即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名誉,同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银行方面则辩称,王某只是被银行列入没有还清贷款的黑名单,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仅仅影响的是贷款,王某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但是可以尽快消除征信中心黑名单中王某的名字。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疏于管理,审查不严,导致原告个人信用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遂判决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